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9〕10号)
各市工商局:
现将《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
一、名称核准的基本原则
企业名称应与企业的住所地的行政区划、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或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相适应,不同的字号(或商号,下同)是同行业企业之间区别的重要标志。
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和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重。
同一登记机关体现了名称地域管辖关系,当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时,应避免除行政区划不同、其余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
二、名称登记的程序
(一)新设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填写企业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受理审查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经检索本地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企业名称库,如没有相同或近似的,予以核准;
(二)变更企业名称不属于登记机关管辖的,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
(三)当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受理审查人员应当从联网数据库中检索该区域(市或县)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没有,予以核准。
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的,在核准同一区域登记或管理的企业名称时应当相互检索。避免出现除行政区划不同,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特别是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在牌匾中使用简化方式的尤其要审慎。
三、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的各自审查职责
(一)名称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仅对其名称是否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进行审查,在检索本级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在业企业名称库,符合条件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和其他设立登记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