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变更名称,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按照变更登记受理,审查合格的,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名称登记机关仅对申请变更的名称是否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企业其他变更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登记机关据此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变更企业名称是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之间的工作程序。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有关材料。
(三)企业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人员在受理企业登记申请时,如发现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与本地在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或提交的登记材料与预先核准的名称不符时(如行业类别、组织形式、出资人与名称相关的前置许可未取得等),应当告知申请人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核准手续,企业登记机关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或自行更改。
四、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总局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新设的企业名称由申请人直接向总局申报;
(三)属于企业名称变更的,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直接上报总局核准。
申请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时,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在受理审查时,审查人员应当关注从联网数据库中搜索全省行政区域内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有,应告知申请人更改,否则,不予出具核准意见书。
五、字号中同音、谐音字及企业名称相同、相似的判断处理
(一)以字号的“拼音”为标准。拼音、音调一样为同音;音同字不同为谐音。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与在业企业名称的字号同音、谐音。
(二)企业名称相同,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已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禁止核准相同的企业名称。
(三)企业名称近似,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已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存在下列情形:
1、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2、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
3、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含义相同的;
4、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