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加大工商行政管理帮扶力度。简化企业年检手续,免收2008年度企业年检费;给予困难企业1年调整期;对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支持企业依法以商标质押获得贷款。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
(二十三)建立企业税费缓缴机制。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对其应纳税款办理一定期限的缓缴手续。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分别组织实施。
(二十四)为加快工业项目落地,对支付地价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地价款缴纳时间,并在支付部分地价款后可开工建设,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条件下,采取分类处理的办法加快完善用地手续。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六、完善服务和管理机制
(二十五)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加强对帮扶企业解困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市、区县两级帮扶企业解困的工作机制。市政府重点协调解决规模以上企业面临的问题,区县政府统筹解决好辖区内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决本系统企业面临的问题。建立帮扶工作每周协调调度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各类困难和问题。
(二十六)设立市、区县两级政府帮扶企业的绿色通道。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区县政府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办事服务大厅设立企业服务窗口,公布服务电话,受理企业诉求。利用12345热线(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各区县长热线和首都之窗网站的企业呼声平台,收集企业的需求和反映。
(二十七)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对重点子企业发展战略、决策程序、风险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及京外、境外资产的监管,完善企业风险防范体系。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十八)有针对性地解决国有企业重点难点问题,帮助国有企业解决土地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移交等历史遗留难题。 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本市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发展制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及时传达到广大企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具体工作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并商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