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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建议启动行政问责机制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建议启动行政问责机制的通知
(郑政〔2009〕8号 二○○九年一月八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跨越式发展,增强行政执行力,强化行政问责制的有效实施,确保政令畅通,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建系统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努力构建勤政、务实、廉洁、高效、和谐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建议启动行政问责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议启动行政问责的对象
  市内五区城建系统和市城建系统各单位负责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城建系统成立的指挥部、项目部等临时机构负责人。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相关事业单位负责人。
  二、建议启动行政问责的组织机构
  建议行政问责由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行政问责委员会启动。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城建副市长任主任,主管城建副秘书长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组成人员为市政府办公厅有关人员。委员会下设行政问责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城建副秘书长兼任,秘书五处处长任副主任,负责行政问责启动机制的组织实施。
  三、建议启动行政问责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行政问责委员会可以启动建议行政问责程序:
  (一)对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决议、决定、决策、重点工作部署及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及时落实,影响政令畅通,一年内2次受到市委、市政府批评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措施不到位,非客观因素导致单项或阶段性、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市城市建设和管理整体工作推进和全局发展的,或经媒体曝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中回避矛盾和问题,推卸责任,矛盾上交,导致不能及时解决,贻误工期或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在各委局所属监管范围内(房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及其它行业管理),因为监管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因前期工作不完善、招投标徇私舞弊、实施中监管不力,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不能在工程项目建设整体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相关移交工作,造成后期管理、养护滞后,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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