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和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