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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饮用水水质安全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饮用水水质安全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9〕12号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饮用水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生命健康,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好的重要职能。近年来,我市在全面开展水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和供水工程建设,加强供水调度和水质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城市饮用水得到较好的保障。但是,局部地区仍然存在水源短缺、水污染加重、水质不达标等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市饮用水安全。为全面做好城市饮用水水质安全工作,切实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政策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一是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加快形成区域全覆盖、管理全过程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安全监管体制。二是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专项检查。三是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四是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加快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基础设施、水质监测监控和应急体系建设。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综合防治水污染
  认真实施水(环境)功能区划,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落实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游泳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加大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创建力度。
  全面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实施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依法及时查处破坏生态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
  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管理制度,落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水环境保护责任。继续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力度,限期实现整治目标,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处以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排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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