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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毕业生。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服务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愿意继续在我省农村基层工作的,在我省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内新增工作人员时,可免于参加统一招考,由接收单位直接报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门面向“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毕业生(包括参加‘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等国家和地方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四)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三年内报考公务员,可按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条件,也可不受应届毕业生身份限制。全省公务员招考中,面向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服务县(市、区)、乡(镇)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组织专门的公务员考试,面向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包括参加‘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等国家和地方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招收。

  (五)各级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三支一扶”毕业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毕业生,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六)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等有关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开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扶持政策。

  (七)实行贫困生助学贷款国家代偿政策。到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所辖乡(镇)参加“三支一扶”的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各高校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的具体措施,也可以奖学金等方式支持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和为困难毕业生偿还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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