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县级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三)信息报告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的办法,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续报工作可视情况多次进行。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四)各县(市、区)、各部门应通过书面、传真、网络等形式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
(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
三、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相关的突发事件信息。
(三)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四、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二)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报至市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完毕前,信息续报工作实行日报制,县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于每日15:00前将相关信息报市政府。
(四)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