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县级政府向省政府直报突发事件信息制度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影响较大突发事件的首报信息,各县(市、区)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须向省政府直接报告。信息报告的范围、时限、渠道,按照豫政办〔2008〕92号文件执行。
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及时收集和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事件。
(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注意从互联网、媒体的报道中获取有关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报告。
(三)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受公众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报告。
(四)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3月底以前,在企业、社区、村庄、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等,并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报告渠道。
七、努力提高信息报告质量
各县(市、区)、各部门在努力做好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要按照信息报告要素及有关要求,做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要注意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续报,确保信息的连续性。
八、建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承担信息报告领导责任,办公室主任或承担信息报告工作的处室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经常对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堵塞漏洞。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瞒报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