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2008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安监、公安、质监、工商、交通、城管(城市综合执法)、监察、财政、环保、教育、卫生、广电、供销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构。
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构对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零售网点设置、应急求援、查出非法烟花爆竹等相关工作进行综合监督。
区、县(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应急求援和查出非法烟花爆竹等工作机制的建立;监督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实施和烟花爆竹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督促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安监、公安、质监、工商、交通、城管(城市综合执法)、监察、财政、环保、教育、卫生、广电、供销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点规划。
第六条 编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在集贸市场、展览(销)会、商场、居住小区及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二)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
(三)零售点周边30米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