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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四)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店内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符合防火要求;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其它安全规定。
  第七条 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八条 禁止销售、燃放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纸、火箭、地老鼠等经磨擦、撞击、挤压易燃、易爆的烟花爆竹。
  第九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数据到烟花爆竹储存和经营所在地区、县(市)安监部门备案: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求援器材清单和操作规程;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的原件、复印件;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和配送车辆情况说明及车辆清单;
  (八)所经营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前款规定数据及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在所批发的烟花爆竹产品上张贴企业的防伪标识。
  在限制燃放区域,批发企业可以在销售开始前20日给零售点配货。
  在限制燃放区域烟花爆竹销售期结束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对所批发给零售点的未销售完的整箱(件)烟花爆竹代为保管或者回收。
  第十一条 非制燃放区域内的《烟花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0天。
  第十二条 区、县(市)安监部门受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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