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建立和发展的革命老根据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县(市、区)、乡(镇)、村的发展。
革命老区和革命老区贫困县(市、区)、乡(镇)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扶持革命老区发展坚持科学统筹、突出重点、优先安排、综合扶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持革命老区发展领导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解决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扶持革命老区发展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革命老区县(市、区)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扶持革命老区发展工作。革命老区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扶持革命老区发展资金包括:
(一)中央安排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扶贫开发资金中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专项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扶持革命老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革命文物的保护。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的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年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应当对革命老区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