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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2008)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删除《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十六条。本决定施行前已授权的特许经营项目,授权书和特许经营协议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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