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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2008)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删除《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第
三十六条
。本决定施行前已授权的特许经营项目,授权书和特许经营协议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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