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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8修正)


  (七)履约担保;

  (八)违约责任;

  (九)特许经营协议的解除及其补偿办法;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的实质内容,不得有与招标文件内容相抵触的约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允许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重新授予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完成。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者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明情况,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准许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于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

  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善意履行看守职责,并保证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依照本条规定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原特许经营者应当依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临时接管该项目,保障该项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并于接管之日起九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

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撤回或者改变。

  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收回已经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由此给特许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具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依法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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