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2008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9]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快推进农村环保综合整治工作,确保2008年中央专项资金环境保护项目工程质量,切实提高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有关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2008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河北省2008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村环保综合整治工作,确保专项项目工程质量,切实提高2008年中央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有关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8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县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资金审核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中央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财政、环保部门已结合中央专家审查意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对2008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进行了修订,并调整了实施方案。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同时,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确保把环保项目建设成惠民利民的优质工程,切实为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条 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项目必须在2009年6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各项目承担地财政、环保部门要精心组织,强化管理,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建设任务。
第五条 财政、环保部门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相关管理制度、考核验收等情况。同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务公开的规定,向当地群众张榜公布资金安排、使用信息和项目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