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全社会)、经委(工业)、建委(建筑)、科技局(科技)、交通局(交通)。
6.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
牵头单位:市经委;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南宁供电局。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
牵头单位:市经委(工业)、建委(建筑)、质监局。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
牵头单位:市建委。
7.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出台和完善节能相关规定等。
牵头单位:市经委;配合单位:市建委、交通局。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
牵头单位:市经委(工业)、建委(建筑)、质监局、监察局。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牵头单位:市经委(工业)、建委(建筑)、交通局(交通)、质监局。
8.落实节能基础工作情况。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
牵头单位:市经委。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经委。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
牵头单位: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科技局、交通局、质监局、统计局,南宁供电局。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经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建委、交通局、质监局、统计局。
(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1.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节能量、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2.牵头单位:市经委。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
主要污染物,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