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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1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评选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社会知名度高、在行业发展中居于领先地位的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打造“中国电子商务之都”,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3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杭州市登记注册并在我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评选条件
  1.企业重视电子商务应用工作,已建立企业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并上线运行一年以上,在原辅材料采购,产(商)品生产、服务提供、销售合同承接,资金结算,产品运输与贸易等方面已经实施或部分实施电子商务应用工程或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2.企业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较大的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3.企业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
  4.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稳定增长。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销售额占其总采购、销售额的比重逐年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三、评选组织机构
  杭州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评选工作由杭州市推进“电子商务进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工作。
  四、评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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