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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为环卫企业。开征和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环卫有偿服务费、卫生费、垃圾代运费等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收费项目。执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环卫企业应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并按规定进行价费公示和年度检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凭有效证件减半收取。

  第七条 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相关措施,促使其按时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代收手续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环卫企业直接收取和相关部门代收的方式进行:

  (一)城市居民(含城市暂住人口)由市自来水公司每月按人随水代收;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团体按在册职工人数由单位按月交纳;

  (三)餐饮业、休闲娱乐业按营业面积由单位或个人按月交纳;

  (四)旅馆服务业住宿部分按床位数由单位按月交纳,其内设饮食服务及休闲娱乐部分按附件相关分类收费标准分别减半收取;

  (五)专业市场按门面或摊位面积由摊主按期向被委托代收的市场管理部门交纳;

  (六)医院按在岗职工人数和实际床位数分别计算,由单位按月交纳;

  (七)运输行业按货运载重吨位数和客运座位数量分别计算,由单位或个人在办理车辆上户、过户、年检等手续时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设立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窗口一次性交纳;

  (八)建筑施工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按报建面积由市规划局代收;

  (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自备水源供水单位代收;

  (十)其它无法计入上述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垃圾量吨数计算,由单位和个人直接向环卫企业交纳。

  前款所列各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的责令其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造成二次污染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不提供规定服务收费等行为,应当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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