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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城市环卫企业接受委托开展除城市公用设施以外的清扫保洁、清洗等其它有关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项目和标准另行下达。

  第十条 慈利、桑植县城区以及服务条件成熟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具体收费标准应相应低于市城区标准核定,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涉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张家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1

城市居民(含城市暂住人口)

元/人·月

2.00

随水代收

2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社会团体

元/人·月

4.00

包括租用他人场地上班作业的单位

3

经营性场所

(1)

饮食业(含餐馆、茶楼、

酒楼等)

元/m2·月

2.00

(2)

早夜市摊点(含流动快餐、

烧烤等)

元/桌·月

10.00

其它各类流动摊点,无法按桌计征的,按每个每月20元计征

(3)

休闲娱乐业

元/m2·月

2.00

含美容美发、健身、歌厅及洗浴中心等

(4)

旅馆服务业

住宿

元/床·月

0.50

不分等级

旅馆内设饮食服务及休闲娱乐部分

元/m2·月

分别按本表相关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5)

修理业

元/m2·月

1.50

含电视、单车、手表、锁、鞋、汽车修理等,按实际营业面积征收

(6)

商场、超市、家具店

元/m2·月

1.50

按营业面积征收

(7)

车站、机场

汽车站

元/m2·月

0.50

按候车室及停车场面积计征

火车站

元/m2·月

1.50

按候车室面积计征

飞机场

元/m2·月

1.50

按候机室和机场内停车场面积计征

(8)

专业停车场、洗车场

专业停车场

元/m2·月

0.50

按停车场实际面积计征

洗车场

元/m2·月

1.50

按洗车场实际面积计征

(9)

其它门店

元/m2·月

1.00

表中未涉及到的其它所有经营门店等均属此类

4

医院、诊所、药房

(1)

医院

元/床·日

0.20

按实际床位数计征

(2)

诊所

元/m2·月

2.00

按实际营业面积计征

(3)

药房

元/m2·月

2.00

按实际营业面积计征

5

专业市场

(1)

农产品集贸市场(含屠宰场)

元/m2·月

1.20

按经营户实际营业面积计征

(2)

工业品建材市场

元/m2·月

1.00

按经营户实际营业面积计征

(3)

其它综合批发市场

元/m2·月

0.80

按经营户实际营业面积计征

(4)

其它市场

元/m2·月

0.50

6

建筑垃圾

(1)

基建工程建筑材料垃圾运输清扫保洁

元/m2

3.00

由建设单位按报建面积一次性交纳

(2)

装修、维修项目

元/m2

3.00

按装修、维修项目的实际面积×0.7计收

(3)

基建渣土

元/m3

5.00

渣土倒置环卫企业指定的专门场所

7

营运车辆

车辆费用按年度一次性征收,市外过境车辆免收

(1)

货车

含农用车、拖拉机及微型货车

2吨以下

元/吨·年

60.00

2-5吨

元/吨·年

40.00

5吨以上

元/吨·年

30.00

(2)

客车

含大、中巴车,的士、小车及公交车

9座以下

元/座·年

18.00

9-20座

元/座·年

15.00

20座以上

元/座·年

11.00

(3)

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元/辆·年

100.00

二轮摩托车

元/辆·年

60.00

8

渣土污染应急处理

元/m2

8.00

自行清扫的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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