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
(二)安全总监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三)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
(四)项目安全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或者本项目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负检查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应当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格条件;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将资格证明文件报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各类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专款专用,施工单位不得挪用。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规定标准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施工单位不得挪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本单位及其施工现场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应当经由专业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篇,并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编制的下列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一)5米以上(含5米)深基坑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含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的基坑;
(二)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隧道工程;
(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米,或者跨度超过18米,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