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通知的通知
(渝府发〔2009〕3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确定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年底。
二、对符合渝委发〔2005〕28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年底。
三、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