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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宗)委(局)、教育局、公安局、纠风办: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才培养的力度,保持民族优惠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切实维护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考生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聚居区(指民族自治地方、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的县、区和民族乡,下同,以下简称聚居区)的汉族考生可申报享受民族优惠政策。

  (一)户口原在聚居区,现已迁入散居地区的考生,其享受优惠政策按户口迁入地同类考生对待。

  (二)户口在聚居区,现在散居地区读书的考生,其享受优惠政策按户口所在地同类考生对待。

  (三)考生本人及父母(或一方)在聚居区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聚居区的时间三周年以上(核算到高考当年12月31日止,下同),并且符合省市(州)户口迁移政策的,才可享受聚居区同类考生的优惠政策。

  (四)考生户口在聚居区,但属空挂户口的,不能享受聚居区同类考生优惠政策。

  (五)聚居区以外的非农业家庭户口转为农业家庭户口不满三周年的(以审批时间为准),按非农业家庭户口考生认定。

  (六)外省(市、自治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二、审核工作实行县级初审、市州终审制度。

  省民委会同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纠风办负责审核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对举报的查处。

  民族工作部门负责考生民族成份和户口正当迁移材料的认定;公安部门负责考生户口真实性和迁移时间的认定;教育部门负责考生信息采集、公示、确认加分;纠风办负责牵头组织对群众举报的核查和相关责任人的查处。

  审核工作可以采用民委、公安、教育等部门联合办公的形式进行。

  三、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高考报名开始,即启动当年资格审核程序。审核工作一律在户口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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