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高考报名点要认真负责地核对考生民族、户口等相关信息。
(三)申请审核的考生及家长,应当如实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考生资格审核表》(见附件),提交要求的审核材料,并在“责任承诺”栏内签字。
(四)县级初审、信息比对、公示时间由市州民委确定。
(五)初审后由县级招生办在毕业学校和报名点公示10天,公示内容必须包括考生姓名、班级、民族、优惠类别、举报电话等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及时组织对举报的查处。
跨市州报考考生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公示,市州终审后再到报名点及毕业学校公示。
初审公示期间,公示信息有误的,应在公示期内,由考生本人或家长向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纠错,并再次公示。查实为弄虚作假的,取消优惠资格,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未经初审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享受民族优惠。
(六)市州民委4月5日前完成终审。之后不再受理审核申请。终审名单备份交市州纠风办。
(七)市州民委终审后,由市州招生办汇总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于5月中下旬起在湖南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15天。
(八)要严格对户口迁入聚居区考生的审核。符合省市(州)户口迁移政策正常迁入的,考生要根据自己迁入情况的类别,对应提供以下四种材料之一:房屋产权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所在单位县级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
四、责任及责任追究。
(一)市、县民族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审核工作负总责。各级民族、公安、教育、纠风部门应密切配合,分别制定审核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出现违纪违规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4月5日市州民委终审完成后,经查实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违规更改民族成份的;2、户口非正常迁入聚居区而申报享受聚居区同类考生优惠政策的;3、提供虚假审核材料的。按照《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国家民委、
公安部《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升学考试中严禁违反规定将汉族公民更改为少数民族成份的通知》(教民〔1998〕2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的规定,取消其当年的考试或录取资格;已被学校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籍,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