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运行模式
赣州市新市民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实行“基金专户管理”,财务独立核算,并将新市民创业贷款纳入中央财政的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政策享受范围。
凡进入中心城区创业的新市民,均可向赣州市新市民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经担保中心调查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中心为其提供担保,并推荐到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五、加强贷后管理工作
担保中心要组织申请创业贷款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在做好贷款发放工作的同时,要加强贷后管理服务,加大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力度,确保到期贷款按期归还。对出现逾期的贷款,担保中心要主动协调工商、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相应措施进行追偿。要发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作用,做好新市民创业贷款的回收管理工作。对恶意逃贷或将贷款挪作他用而导致贷款逾期的借款人,担保中心可依法对借款人提起诉讼。
六、加大监管和协调工作力度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担保中心派员组成协调小组,专门对涉及新市民创业贷款担保工作进行协调。市财政将视新市民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运行情况及时补充担保基金。在管理严密,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确因借款人经营不善,无力归还而出现的逾期贷款,经劳动、财政等部门批准,由新市民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责代位清偿之后,再由担保中心向借款人追债。无法追债的由财政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
七、建立新市民创业贷款担保的激励机制
经办银行发放的中心城区新市民创业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经办银行办理新市民创业贷款不良率达20%时,应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市政府视担保中心担保业务量及风险控制情况对新市民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