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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主要任务
  (一)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要求,对目前全省各地和省政府各部门行使的各类审批权进行再清理,逐项进行复查复审和评估论证。凡是国务院已经明令取消的,要停止审批并公布取消;作出改变管理方式等其他调整的,要及时调整到位。凡由下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只作程序性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按照便于监管、方便群众的原则,采取委托的方式,下放到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凡省级和基层都可以许可的,一律下放到市县。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应当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办事窗口向社会公布,并按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依托江西政务网,从现在起用2年时间,建成全省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立涵盖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所有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一体化的网上办理系统;建立具有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监察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行为网上办理和电子监察信息数据库。
  (三)建立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一站式、“保姆式”综合服务体系。对重大产业项目实行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联席审批制,为投资企业提供无偿咨询代理、无偿专业代理等便民服务。包括在招商引资阶段,要为重大产业项目提供区域投资环境政策的咨询服务,帮助寻找合作伙伴、投资场地,协助开展前期市场调研活动,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发布招商信息等;在审批办证阶段,为重大产业项目提供无偿代理企业设立和建设项目工程报建的审批办证手续;在企业运营阶段,代理投资企业的各种变更手续,协助客商和投资企业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全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发证、变更、延续以及特别规定程序实行流程再造,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各地、各部门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防止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
  (五)大幅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按照便民、及时的要求,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间。不能变相设置审批,增加办事环节;对联合审批事项,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着力解决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多头审批等问题,确保审批工作有序、快捷进行。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每个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超过两级审查;每个保留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定期限的基础上,按照力争江西项目审批时间在中部乃至全国时间最短、效率最高的要求,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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