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新增行政审批事项严格审核论证机制,有关部门对拟新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研究建立专家咨询和民意征集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听证。建立和完善许可决定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以及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对向相对人收取费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将收费依据、标准和程序予以公开。加强对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其行政行为,禁止将指定机构的咨询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六项主要任务进行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务求取得实效。为加强对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省网上审批电子监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网上审批电子监察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5个专项工作组,分别是:由省监察厅牵头组织的综合协调组;由省政府法制办、省审改办牵头组织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组;由省发改委、省外经贸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牵头组织的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研究组;由省信息中心牵头组织的网上审批电子监察技术研发组;由省信息中心会同省监察厅牵头组织的招标采购组。各地、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保障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进度。2009年1月底前,省直有关部门完成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具体要求是:省直各有关部门现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至少缩减30%,精简或委托、下放给下级部门实施;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至少缩减30%,改变审批方式,变审批为核准、备案;行政审批时间在各自现有承诺时限的基础上至少缩减30%。各部门按上述要求清理后,编制成目录,于2009年1月底前报送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组(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审改办)。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规范组在2009年省人大、政协“两会”召开前对各部门上报的项目目录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审改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市、县政府也应按上述工作进度和具体要求抓好落实。
(三)搞好协调配合。省行政审批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职能交叉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妥善处理。要加强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职能的修订和完善,使各项工作统一协调、整体推进。各市、县(区)在审批项目清理工作中,要注意与省政府各部门的有关工作相协调。对于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明确取消或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作出相应处理。应该取消的,必须取消;需要保留的以及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下放给设区市审批的,要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执行。
(四)强化监督检查。省行政审批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不定期地深入到一些重点地区和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审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设区市和省政府各部门也要组织力量对本地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反对和防止搞形式主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对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进行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省审改办,加强信息反馈和情况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