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经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9日通过,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8日
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29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按照职责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管理。
县、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务、铁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建管并重、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类别,定期公布市、区和县所管辖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