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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经房办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2007年度已通过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申报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审核,申请货币补贴的应填写《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方式申请表》,对选择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提出明确申请。

  已通过审核但不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向社区提出书面说明。

  十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货币补贴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

  (二)购买住房的范围和面积标准

  购买的住房可以是商品房,也可以是二手房,购房范围为我市城市规划控制区(一核五片区)内,套建面积标准控制在90平方米之内,二手房必须具有城镇房屋产权。

  (三)2008年度补贴标准和数量

  2008年度补贴标准为800元/㎡,所购住房小于60㎡的,按实际面积补贴,大于60㎡的按60㎡补贴,即每户补贴资金不超过4.8万元。2008年度解决3100户。

  (四)摇号确定补贴家庭

  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2008年度补贴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摇号中签的家庭由市经房办发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

  (五)自主购房

  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家庭,应在领到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一核五片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6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再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审批。

  (六)发放补贴

  购房家庭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所购房屋产权证,到市经房办核定补贴额度,发放补贴金额。

  (七)产权处置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产权人也可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后,有限产权转为完全产权。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

  十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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