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执行<关于完善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几点说明》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执行<关于完善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几点说明》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执行《关于完善南昌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几点说明
根据2008年4月5日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完善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洪府发[2008]5号)文件精神,为规范统一操作,我局对各县区(新区、开发区)在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以及各县区(新区、开发区)、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等部门意见的修改意见,现就洪府发[2008]5号文件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关于完善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洪府发[2008]5号)的具体实施时间以文件下发的日期为准(即2008年4月5日)。该文件下发之前入院的参保人的待遇享受标准按照“洪府发[2007]25号”文件执行,该文件下发之后入院的参保人的待遇享受标准按照“洪府发[2008]5号”文件执行;
2、对城镇低保对象,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的退休职工(以下简称国有农林水和大集体退休职工),已失业又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越自卫反击战和中印、珍宝岛、抗美援越、抗美援寮、保卫西沙群岛军队退役士兵(以下简称六类退役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原则,参保的全部补助资金,按照省定标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7:1:2的比例负担,高出省定标准的部分由市县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3、城镇居民参保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县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保障,市级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4、洪府发[2008]5号第二条所指的“门诊报销”,是指普通门诊报销。
5、在本市范围内、未纳入各县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洪府发[2008]5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对发生在非本市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即异地的住院医疗费用),必须经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能按照洪府发[2008]5号第四条、第五条关于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办法执行;未经审批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不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