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洪府发[2008]5号第六条所指的“参保女居民的一次性分娩费用及产后并发症”,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或住院医疗费用;
7、洪府发[2008]5号第九条中所指的“血透、腹透、尿毒症和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等病种”门诊治疗,必须提出申请并经过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经批准的进入统筹内的费用按照50%的比例报销,并列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
8、洪府发[2008]5号第十一条所指的“转诊制”,是指“实行社区站 -- 一 、二、三级定点医院转诊制”。
9、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医疗、住院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严格按照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即三大目录)执行:
(1)适当增加传染科、儿科的药品目录;
(2)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中使用乙类药品,个人需先自付15%后,再进入统筹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
(3)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中需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安装人工器官、心脏起搏器、施行器官组织移植的,个人需先自付20%后,再进入统筹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
(4)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中使用的特殊材料费,应严格按照“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并实行最高支付封顶(即5000元)。
10、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的标准,按照一级医院床位费10元/日、二级医院床位费15元/日、三级医院床位费20元/日的标准执行;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结算,高于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全额自付;异地住院床位费的标准按照本市同级医院的标准执行。
11、参保居民住院医疗期最长为3个月,精神病最长医疗期为6个月,确因病情需要连续住院的,在限定的医疗期满后再重新计算住院次数。
12、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或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按照“洪府发[2007]25号”文件执行,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列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