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合理控制用地规模和土地开发强度。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不断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最大限度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益。土地出让前要依据控制详细规划明确宗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并制定土地供应方案。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市监察、发改委、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建立落实联动审批监管制度,形成分工配合、多管齐下的监管体系,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要督促土地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
四、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保障土地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13、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和管控。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安排城镇和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新格局;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依法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保障土地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14、严格落实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采取招拍挂等方式公开出让。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公开各类土地出让信息,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竞争。所有的土地出让均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条件。
15、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国土部门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宗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改变且经市政府批准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各地应将建设项目依法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所有的建设用地项目,没有国土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16、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已出让的非经营性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确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且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变更的,一律由政府以原出让价格进行收储,重新依法依规出让。
17、加强划拨用地管理。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从严控制划拨用地规模。严格执行统一划拨地价,土地划拨价款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对原划拨用地经批准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按原划拨土地权益价进行收储。收储价格不得高于宗地公开出让成交总价扣除各项基金后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