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2008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元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着力提升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效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
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和各级政府兴建的敬老院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是改进农村五保供养方式,改善五保供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全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敬老院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中,列入“民生工程”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克服“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把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摆到突出的位置,努力探索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实际,满足广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物质和文化需求的敬老院管理新机制。
二、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按规定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为农村敬老院提供建设用地和水田、山林、鱼塘等生产基地,提供敬老院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在当地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