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待遇
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生活问题,是落实民权、解决民生、维护民利的重要举措。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好本地区五保供养经费,落实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的政策,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努力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吃饭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继续执行洪府发〔2004〕25号文件,落实好五保供养资金,并全部用于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吃饭问题。同时,按照30-50元/人.月的标准由县(区)财政列支专项资金解决五保老人的零用钱。
努力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穿衣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由县(区)财政列支专项资金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服装、衣被等费用。每年为每位五保供养对象配备床上用品及春、夏、秋、冬服装各两套。
努力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居住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洪府厅发〔2006〕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逐步完善配套设施,不断改善五保老人居住条件。按照每所敬老院每年不低于1.5万元的标准由县(区)、乡(镇)两级财政列支专项资金解决敬老院购置设备、维修设施的费用。
努力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
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解决好五保供养对象疾病治疗问题。全额资助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农村医疗救助待遇。每所敬老院设置不低于15平方米的医务室,并按在院供养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金额购置常用药品(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解决在院供养对象日常看病问题。
努力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妥善处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的丧葬事宜。丧葬费用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2个月的供养标准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核销。
努力解决未成年五保供养对象的教育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保障好未成年五保供养对象接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