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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洪府发〔20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2008年,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业认真实践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和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扎实开展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绿色生态南昌建设、污染源普查等工作,使全市环境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改善,环境保护工作总体上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在全市营造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新一轮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南昌县政府等13个单位、胡道虬等35名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保持荣誉,戒骄戒躁,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取得更大的成绩;希望全市各县(区)、各单位、各企业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真抓实干,与时俱进,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08年度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2008年度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

  一、2008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共1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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