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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五、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降低贷款条件,拓宽担保方式。将小额担保贷款全额贴息范围扩大到符合规定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和所有从事合法经营项目的创业项目。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提供5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返乡农民工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最高提供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积极推动创业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鼓励、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拓展农村贷款担保模式,实行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对获得国家创业指导服务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创业项目经其开业指导专家咨询论证通过的返乡创业人员,取消反担保。各级财政要根据需要,适时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

  六、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返乡创业人员创业成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创业者参与各领域的投资创业,重点支持返乡农民工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创办农村经济实体,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对返乡创业人员自其在工商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进入政府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小企业,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房租费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加大政府投入,市本级要创建一个创业孵化基地,有条件的县(区)都要建创业孵化基地。同时全面落实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培训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将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农民工、企业停产裁减失业、待岗人员,高校应届毕业生及退伍军人纳入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范围;鼓励企业招用返乡农民工,对企业招用返乡的40岁以上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和有关规定,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七、建立返乡农民工失业登记制度,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将在用工地稳定就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返乡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失业登记范围,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由原用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待遇转移至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转移并进行失业登记的,由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化发放制度,支付一次性的生活补助,每月10日以后登记,次月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返乡农民工。补助标准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月基数标准的60%计发,补助的期限按缴费每满1年(未满整年的按整年计算)计发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计算,对暂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将其缴费关系转移至我市失业保险机构,与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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