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对象、评选指标、认定办法、发展目标和退出补入机制
(一)支持对象:
列入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工程、精细化工等工业企业及其它产业中的优秀企业。
2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空间大、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工业企业。
3自主创新能力强、先进技术应用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工业企业。
4上一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实现利税300万元以上、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可列入培育发展范围。
5企业管理团队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创新意识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企业守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评选指标
1发展效率指标:产品销售收入、净利润、实缴税金及对地方财政贡献;年人均销售收入、年人均利润、年人均实缴税金、总资产收益率和主导产品单位能耗。
2研发创新指标: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和新产品产值比重;列入省以上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开发的新产品名称及数量;技术创新能力证明及有关荣誉(专利、软件著作权、研发中心等)。
3可持续发展指标:产品先进性(在行业、国内外所处水平及品牌荣誉等);技术先进性(在行业、国内外所处水平);市场容量;新上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
(三)认定办法:每三年评选认定30家左右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集中力量,加大投入,重点扶持。区县、高新区根据相关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对申报企业严格审核并提出初选名单,报市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属以上企业直接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公布。
(四)发展目标: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在三年的重点培育期内,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40%以上,技术改造投入年均增长30%以上,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企业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数量占全部职工总数的30%以上。
经过三年重点培育,30户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建立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达到80%以上,发明专利申请达到60件以上,经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数量达到100种以上,主导产品80%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30%以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五)退出补入机制:在三年重点培育期内,市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确定的发展目标,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年度发展情况进行评定。对两年没有达到预定发展目标的企业,不再列入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予以支持,同时按照相关条件补入同等数量的优秀企业。
四、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