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的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市政府设立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新产品产业化推广、新产品开发、科研投入、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以引导和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
(二)三年培育期内,企业每年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增幅高于区县地方财政收入增幅的,超出部分按财政级次给予企业等额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市及区县两级财政每年列支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发展。
(四)鼓励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吸引、聘用高层次人才。企业吸引、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按照《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规定》(淄发〔2004〕7号)给予支持和鼓励。
(五)鼓励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上市融资。有关部门要积极促进企业与风险投资机构的沟通与合作,推动企业由有限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过渡,为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在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创造条件。企业新上市发行股票,按照《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7〕20号)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六)市直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指导、扶持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建立科技研发机构和争创名牌。企业获得的品牌及认定的研发机构按照《淄博市企业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政办发〔2007〕41号)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发〔2007〕24、25号文件推进节能减排自主创新加快结构调整的意见》(淄发〔2008〕2号)给予支持和奖励。
(七)全市新增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支持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规模扩张。
(八)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优先支持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融资,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九)建立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现场办公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到企业现场办公,研究支持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支持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淄博市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贸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组织评选、调度、统计和分析等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制定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