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物流协会关于《烟台市物流业自律公约》实施中投诉处理工作意见(试行)
为实施好《
烟台市物流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优化物流环境,促进我市物流业健康发展,烟台市物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
《公约》实施中投诉处理相关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受理原则
协会处理投诉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
《公约》中行业准则的相关条款为范围,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宗旨,具体遵守以下原则:
1、属地受理原则,即只受理烟台市域内涉及物流企业所引发的投诉;
2、“谁投诉谁举证”原则;
3、“公平、公正、合理”原则;
4、鼓励企业自愿和解原则;
5、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原则。
二、受理投诉范围
烟台市域内的企业因生产、经营、使用等需要,在接受物流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权益争议属于协会的受理范围。具体如下:
1、予以受理范围:
⑴属地范围内涉及物流企业所引发的投诉;
⑵物流企业违反
《公约》中行业准则的相关规定,使接受服务的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2、不予受理范围:
⑴已由相关部门受理或有指定部门处理的;
⑵超出
《公约》规定范围的;
⑶因个人生活需要接受物流服务引发纠纷的,投诉人可寻求其它渠道维权投诉;
⑷无明确诉求,无真实准确被投诉方的;
⑸企业之间通过非正当渠道进行合作引发纠纷的;
⑹争议各方曾在协会调解下达成协议,且无新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