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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物流协会关于《烟台市物流业自律公约》实施中投诉处理工作意见(试行)

烟台市物流协会关于《烟台市物流业自律公约》实施中投诉处理工作意见(试行)


  为实施好《烟台市物流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优化物流环境,促进我市物流业健康发展,烟台市物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公约》实施中投诉处理相关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受理原则

  协会处理投诉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约》中行业准则的相关条款为范围,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宗旨,具体遵守以下原则:

  1、属地受理原则,即只受理烟台市域内涉及物流企业所引发的投诉;

  2、“谁投诉谁举证”原则;

  3、“公平、公正、合理”原则;

  4、鼓励企业自愿和解原则;

  5、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原则。

  二、受理投诉范围

  烟台市域内的企业因生产、经营、使用等需要,在接受物流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权益争议属于协会的受理范围。具体如下:

  1、予以受理范围:

  ⑴属地范围内涉及物流企业所引发的投诉;

  ⑵物流企业违反《公约》中行业准则的相关规定,使接受服务的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2、不予受理范围:

  ⑴已由相关部门受理或有指定部门处理的;

  ⑵超出《公约》规定范围的;

  ⑶因个人生活需要接受物流服务引发纠纷的,投诉人可寻求其它渠道维权投诉;

  ⑷无明确诉求,无真实准确被投诉方的;

  ⑸企业之间通过非正当渠道进行合作引发纠纷的;

  ⑹争议各方曾在协会调解下达成协议,且无新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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