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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物流协会关于《烟台市物流业自律公约》实施中投诉处理工作意见(试行)

  ⑺经协会研究,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况。

  三、受理投诉材料

  1、各方同意并接受协会调解的书面申请;

  2、投诉方提交的投诉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⑴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⑵证明各方权利义务的有效凭证;

  ⑶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当事人交涉情况;

  ⑷投诉方的诉求。

  3、被投诉方申辩的材料及相关证据。

  四、投诉处理

  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争议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及对外公开的有关承诺进行处理。对于已受理的投诉,协会认真研究并相互转换争议各方提供的证据,充分听取各方陈述,根据相关证据,对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并及时调解。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协会工作人员填写《烟台市物流协会争议调解协议书》。争议各方签章后,由调解主持人签名,并加盖烟台市物流协会印章,争议各方、协会各留存一份。

  五、终止调解

  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终止调解,并由调解人填写《烟台市物流协会调解终止书》,具体情况包括:

  1、争议各方自行和解的;

  2、争议各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投诉方撤回投诉的;

  4、争议一方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5、经协会认定应当终止调解的其它情况。

  六、通报曝光

  为促进《公约》的顺利实施,加大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协会本着“只作客观性揭露,不作主观性评价,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原则对严重影响我市物流业健康发展的行为予以通报曝光。

  1、范围:

  ⑴严重违反《公约》中行业准则相关规定的行为;

  ⑵对行业具有警示作用或影响较大的纠纷;

  ⑶一段时期内,同一企业提供的物流服务被多次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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