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苏州市养犬管理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
(苏价费[2009]82号、苏财综[2009]1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正式核定苏州市养犬管理服务收费的请示》(苏府呈[2009]14号)收悉.现就请示事项批复如下:
2007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苏州市养犬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7]67号、苏财综[2007]7号文件)下发后,你市进行了认真贯彻落实,一年多来,对规范文明养犬,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根据你市物价局、财政局的专项收费收支情况审核结论,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意将省两厅局批文规定的养犬管理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同时增加对一般管理区的单位养犬(不包括特种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养犬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其收费收支管理要求仍按省两厅局上述批文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