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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是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进行核定,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企业取得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等,在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并入企业按正常收入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换算出收入总额或成本用费支出额,填入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对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确定:

  应税所得率表
企业所属行为%
农林牧渔业4
制造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5
食品、饮料制造业6
家具制造业8
金属制品业6
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5
服装来料加工业5
工艺品制造业8
其他7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农畜产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4
食品、饮料、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日用品批发4
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批发4
零售和批、零兼营5
其他5
建筑业 
装饰业11
其他建筑业8
住宿和餐饮业 
旅游饭店11
一般旅馆9
正餐服务12
日餐、铁板烧9
快餐服务8
酒吧15
饮料及冷饮服务8
其他1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桑拿洗浴、美容、保健15
其他9
娱乐业 
室内娱乐活动20
其他15
房地产中介、商务服务业14
广告业务代理15
职业中介服务15
旅行社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14
科技中介服务、其他科技服务13
其他10
其他行业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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