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
2、桑拿洗浴是指浴资收费在10元/人以上的洗浴场所;
3、运输代理服务、广告业务代理、职业中介服务、旅行社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执行。
各基层局应按全市统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对利润水平较高的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高核定应税所得率,但不得高于20%。如有确需调低应税所得率的,报市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四条 核定征收所得税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基层局应成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评定组”,成员由局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二、税收管理员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评定组”提交调查报告,由基层局确定纳税人的税款征收方式和应税所得率、所得税额。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二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
(三)各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评定组”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四)对已经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年度中间经税务检查、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情况的,应在核实后15日内确定改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前期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可以不予征收。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5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当年新办纳税人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在纳税人税务登记下发之日起满3个月后鉴定完成。已经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纳税人如果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可以在年度终了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算情况核实后重新鉴定纳税人所得税的预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