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9〕3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1999〕23号)和《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及管理。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实行两级审核制度。
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申报,每月提出初审意见报复审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参保人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并每月汇总报复审部门备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经初审的医疗费用进行汇总、复审,并作出复审结算决定;负责对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进行抽查复核。
第四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下列方式结算:
(一)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项目或“月次均限额”或“年人均限额”等方式结算。
(二)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项目及周期最高限额方式结算。
(三)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项目或服务项目及周期最高限额等方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