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病种平均费用限额结算标准的核定:
1、在单病种诊疗规范的基础上,根据各诊疗项目的收费价格,计算单病种人次平均费用,并根据各单病种的特点适当增加总体合并症费用,测算单病种医疗费用的平均水平(以下简称“单病种费用平均水平”);
2、根据单病种费用平均水平,参考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前2个社会保险年度收治患单病种的参保人实际结算的住院人次平均费用情况,核定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病种平均费用限额结算标准。
(三)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平均费用定(限)额结算标准,比照同级别、同类型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核定。
第八条 按平均费用定额方式结算的普通疾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月度结算。
经审核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疾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月度人次平均费用低于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统筹费用支付;高于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超过部分暂不支付,留待年度末一并清算。
每年6月份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审核准予支付的部分,待年度考核后与年度清算审核费用一并结算。
第九条 按平均费用定额方式结算的普通疾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年度清算。
(一)经审核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疾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年度人次平均费用低于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85%的,按实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清算并支付相应的统筹费用;
(二)经审核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疾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年度人次平均费用高于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85%(含85%)但低于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先支付实际发生的相应的统筹费用,对实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与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之间的费用按以下办法清算: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70%的标准支付相应的统筹费用:年度参保人的总体自费率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80%;年度综合考核得分90分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评审和随机抽查病例评审总体平均得分90分以上。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50%的标准支付相应的统筹费用:年度参保人的总体自费率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年度综合考核得分85分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评审和随机抽查病例评审总体平均得分85分以上。
3、不符合以上条件及年度内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受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其他处罚的,不予支付相应的统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