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发现的违规情况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如无异议,则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费用。如有异议,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接到反馈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及说明。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再按规定支付统筹费用。
第十三条 按平均费用限额方式结算的单病种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
(一)参保人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实际发生的单病种医疗费用,不设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担。
(二)除参保人自主选择的超过医疗保险规定标准的服务设施费用和超过特殊材料最高限额标准费用(以下简称“超标准费用”)外,其他单病种医疗费用全部计入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限额结算标准费用范围。
超标准费用由参保人全额支付,不计入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限额结算标准费用。未经参保人或其家属确认的超标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经参保人或其家属确认的超标准费用,由参保人全额承担。
(三)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结算的单病种医疗费用,按单病种平均费用限额标准支付相应的统筹费用。超限额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按单病种平均费用限额标准结算的具体病种或者项目范围、标准及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许可开展相应单病种诊疗科目、具备相应医疗设施和技术条件、且已开展相应单病种医疗业务1年以上的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可申请纳入实行单病种平均费用限额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第十五条 家庭病床、急诊留院观察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
(一)家庭病床基本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项目及总额控制或按床日平均费用定额方式结算并支付统筹费用。
参保人家庭病床年度人次平均费用不得超过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疾病住院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急诊留院观察基本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项目方式结算并支付统筹费用。
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