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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凡能够使用已收回闲置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使用闲置土地。

第五章 土地闲置费的缴纳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的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凡依法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闲置费:
  (一)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闲置时间不满一年的。
  (三)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后,因市(县)人民政府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相应期间。
  (四)因不可抗力,经土地使用者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土地闲置费按以下方法计算征收: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出让成交价款的20%征收;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协议出让价款的20%征收;划拨用地以划拨用地成本价的20%征收;其余情形用地以经评估后宗地价的20%征收。
  (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确定的土地闲置费应缴金额,向缴纳义务人开具并送达《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不能直接送达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即视为送达。
  (三)缴纳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交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闲置费全额上缴市(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闲置费专款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闲置费征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十五日仍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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