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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2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性
  近些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切实关注民生,高度重视做好医疗保障工作,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基本实现了医疗保障的制度全覆盖,对维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制度上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既有利于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又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学校和学生的医疗负担,对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积极推进。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引导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原则,中央和省确定主要政策,各地制定具体办法;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将参保大学生纳入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多渠道筹资原则,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三、明确参保范围
  我省境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纳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省部属高校学生,参加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单独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县(市),其所在地高校学生可以参加学校所在设区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规范参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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