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质监计发[2009]9号)
机关各处室:
现将《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财政厅《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赣财库〔2002〕30号)、《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7〕36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务卡结算的通知》(赣财库〔2008〕1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我局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会议费、印刷费、交通费、水电费、劳务费等,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有政府采购定点要求的要在定点单位刷卡支付。
第四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局机关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
第五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但属于下列情况的,经分管机关财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稿费、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局机关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劳务费、会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局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省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现金支付项目。
第二章 公务卡的申办及销卡
第六条 公务卡为银行贷记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第七条 局机关在编在职人员、正式借用人员、正式聘用人员可以申办公务卡。具体程序为由处室提出申请,人事处核实,分管机关财务领导签字,机关财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