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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公务卡和密码安全均由持卡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需补办的,持卡人应及时向机关财务提出申请,由机关财务通知发卡银行补办。
  第九条 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必须经机关财务确认无对公债务并销卡后,人事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的支付

  第十条 我局确定的公务卡信用额度为2万元至5万元。特殊情况下该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由持卡人提前经处室负责人向分管机关财务局领导申请批准,机关财务审核并出具书面证明交发卡银行,临时性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宜,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和有关银行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单)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机关财务批准,未经批准的透支提现业务由持卡人个人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章 公务卡的报销

  第十三条 持卡人的刷卡消费行为,在尚未经过审批前,属个人消费行为。只有在经过分管处室局领导和分管机关财务局领导批准,机关财务审核后,才被确认为公务消费行为并予以报销费用。
  第十四条 在具备刷卡环境中的公务消费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否则不予报销。不具备刷卡环境由个人垫付的公务支出,按规定程序报销后一律还款到个人公务卡上。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刷卡之日起的10日内(含节假日),到机关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对符合报账条件因单位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按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委托人向机关财务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机关财务审核,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3日内必须补办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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