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结汇报阶段(5月20日-5月30日)。梳理汇总,工作总结,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工作情况。
四、职责分工
(一)检察机关:负责对国家公职人员在矿产资源审批、开采过程中涉嫌违法的行为调查处理。
(二)监察部门:负责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纪违规行为调查处理。
(三)公安部门、武警中卫市支队:负责维护现场执法秩序, 查处非法盗采者使用的火工产品,对运输矿产品车辆进行处理,对长期进行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组织者、实施者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财政部门:负责对没收的采矿设备和矿产品进行处理,做好专项经费及后勤保障工作。
(五)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查处采矿企业非法用工情况、拖欠工资等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工伤认定问题。
(六)交通部门:查处运输矿产品车辆无证运输、超载等问题。
(七)环保部门:负责对非法开采造成环境破坏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八)安监部门:负责消除安全隐患,对矿山安全隐患监测和鉴定。
(九)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确定突击查处的时间、地点,提供非法盗采人员名单、矿点,依法没收非法开采设备及矿产品。
(十)供电部门:负责切断非法开采企业电力供应。
(十一)工商、税务部门:负责对采(探)矿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和偷漏税行为。
(十二)新闻媒体: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典型案件披露曝光,起到打击一片、教育一方的作用。
(十三)沙坡头区各相关镇(乡):主要负责指证和提供非法采煤矿主及其住址,组织整治活动所需要的机械设备;对没收的矿产品组织拉运,集中堆放,安排专人管理;组织实施经常性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确保整治效果。清理结束后,加强监控,防止非法开采行为死灰复燃。
五、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相应数量的执法人员和车辆,确保有一名领导干部参加专项整治行动。
(二)市检察、环保、安监、国土、工商、税务部门组成调查组,对采(探)矿权人的各种证照、经营管理情况、实际开采勘探情况全面调查,查清违法事实和责任人员。
(三)市检察、监察、公安、交通、国土部门组成处理组,对违法责任人员及车辆依法处理。